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全縣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縣興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瑾懿,四川同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道XX公司(以下簡稱“道隧XX”)因與被上訴人天全縣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2018)川1681民初1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道隧XX於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爲,上訴人道隧XX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道XX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192元,減半收取2096元,由上訴人道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譚 昀
審 判 員 羅喬軍
審 判 員 吳麗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劉XX
書 記 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