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合同無效訴訟管轄如何確認

一、第三人合同無效訴訟管轄如何確認?

第三人合同無效訴訟管轄如何確認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兌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1、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第二十條,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合同或者其他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約定協議選擇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居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約定,合同名義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