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合同到期不返還怎麼辦?

我國的土地歸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公民可以在支付相應的出讓金之後,合法的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對於那些暫時沒有資金支付出讓金的行爲,可以透過租賃的方式,暫時的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期限屆滿後,需要進行返還,若遇到租地合同到期不返還怎麼辦?

租地合同到期不返還怎麼辦?

一、租地合同到期續租怎麼辦

1、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爲新約定的期限,並向鑑證機關登記(城市私房應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爲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範圍內提高地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謂法院強制其搬遷並令其交占房期間的地租。

租賃用戶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交換土地,若遇到租地合同到期不返還怎麼辦?此時,可以整理齊全相關材料之後,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濟請求,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人民法院一般都是會受理其起訴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