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的概念是什麼?

一、風險轉移的概念是什麼?

風險轉移的概念是什麼?

風險轉移的概念是:透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風險轉移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類;

一是合同轉移,即藉助合同法,透過與有關方面簽訂連帶風險在內的合同,將風險轉移給對方。

二是採用保險方式,對那些屬於保險公司開保的險種,可透過投保把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保險公司。

三是利用各種風險交易工具轉嫁風險。

二、風險轉移的分類有哪些

一般說來,風險轉移的方式可以分爲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

非保險轉移是指透過訂立經濟合同,將風險以及與風險有關的財務結果轉移給別人。在經濟生活中,常見的非保險風險轉移有租賃、互助保證、基金制度等等。

保險轉移是指透過訂立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人)。個體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可以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將風險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並且造成了損失,則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進行經濟賠償。

由於保險存在着許多優點,所以透過保險來轉移風險是最常見的風險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透過保險來轉移,因此,可保風險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轉移的方式有很多,最主要的目的都是透過一定的手段降低風險來實現企業的正常運轉,避免在風險時經營發生嚴重的後果。轉移風險必須要在我國此昂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不合法的轉移風險行爲將會有可能被起訴至法院,對經營反而會造成影響,因此一定要掌握好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