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條款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格式條款三個條件是什麼?

合同格式條款三個條件是什麼?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在下列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

(一)合同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合同違法、違背公序良俗;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

(四)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排除、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根據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格式條款是什麼?

格式條款是標準條款,合同一方爲了重複使用,事先擬定的合同。同時在未對方協商具體條款,比如保險合同、駕校學車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夠有效提高簽訂合同的效率,促進交易。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已經擬定好了的內容,主要包括了保險合同,駕校合同等合同類型。格式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但是如果合同的主體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話,條款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