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紀合同屬不屬於代理?

一、我國的行紀合同屬不屬於代理?

我國的行紀合同屬不屬於代理?

行紀合同不屬於代理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行紀與直接代理都是發生於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並且都是爲他人活動,這是二者的相似之處。與代理相比,首先,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爲法律行爲,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法律行爲。因此,行紀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行紀人,間接歸屬於委託人。

其次,通常情況下,行紀人從事的是貿易行爲,而代理人的行爲則不限於貿易行爲。最後,行紀多爲有償行爲,而代理則包括無償代理。與代理不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要由行紀人自己承受,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直接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爲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爲委託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爲委託人,乙爲行紀人。

二、行紀合同特徵是什麼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爲爲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爲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行紀合同是合同的一種,而代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當然不能混爲一談,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行紀合同是規定的一種法定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常見,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民法典》的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很多人會把行紀合同與代理混爲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