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變更合同內容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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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變更合同內容訴狀怎麼寫?

變更合同內容訴狀怎麼寫一直被打上了問號,以及不知道合同變更具備哪些條件,我們也發現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上一直並未得到根本的辦法,也就是說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的關鍵解決。那麼,到底變更合同撫養費內容的訴狀到底怎麼寫?合同變更需具備哪些條件呢?本站爲您進行解答。

一、由於在變更合同內容的訴狀上牽扯的問題太多,並且出現的狀況也很是頻繁。在合同變更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也是很重要,因此我們舉出一個案例,是在變更合同撫養費內容的訴狀問題上做出了以下範例:

變更合同內容訴狀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2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

由於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隨着小孩的生理髮育,×××亦感覺到不便與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於自己事業的發展,無暇顧及小孩的生活與學習不說,甚至有酗酒惡習,每每回到家便對女兒進行打罵,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

爲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費。變更撫養權後,原告能夠保證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月×日

二、合同變更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透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透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爲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爲,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爲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爲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四)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依以上範例,我們也能夠能清晰看明白,然後也更夠弄清訴狀的條理性。也瞭解了變更合同內容訴狀到底怎麼寫以及合同變更需要哪些條件。所以,我們是能夠在相關法律知識上抓住重點得到關鍵的,並且能讓問題去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由此可以看出,當今法律存在的重要意義是不可磨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