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 【訂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檔案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是非常詳細的,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發包方是可以讓承包方承擔修復費用的,另外根據住房建設部的最新規定,施工合同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