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任何人來說,簽定合同,它是本能的保護自身權益受到法律規制的一種重要途徑。比如說勞動合同,他就是這樣一種途徑。而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主體來說,勞動者無疑是比較弱勢的一方。因此,勞動者想知道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爲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爲無固定期限。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爲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第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一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爲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說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爲重要。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談的這9點就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二、另一方面是備選條款,其中包括:

第一是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如在試用期內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之後再簽訂正式合同屬於違法行爲。法律還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是培訓。培訓通常分爲兩種,一個是單位內部培訓,也就是常說的上崗培訓,學習瞭解公司的環境、文化及理念,這些都是不收費的必備培訓。還有一種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這種培訓是由單位出資把員工送到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針對這種培訓,單位可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

第三是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兩者有一定區別,不論籤不簽訂條款或商業祕密保密協議員工都必須保守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保守是每個勞動者的義務。競業限制則是指員工在公司從事很重要的崗位,離職後去同行業其他公司工作很可能會給現公司帶來損失,因此有的公司會針對內部某些職位以及特定崗位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能在同行業任職。如果沒有進行競業限制約定公司就不能約束員工離職後到同行業公司工作。同時,簽訂競業限制約定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給該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員工是不受競業限制條例的約束,補償是在離職後按支付,協定競業限制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關於競業限制條款及補償金和違約金方面,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在這裏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國勞動合同當中必須要具備的一些條款內容。比如說在勞動合同當中需要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還有就是用人單位的住址和一些基本情況。當然,還有一些條款他並不是必須的,比如說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