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曠工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約定曠工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入職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會約定勞動合同存續的期限以及在工作過程當中可能會遇到的一些事項,比如說就是勞動者曠工的問題,會做一定的,約定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約定曠工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約定曠工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如果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只是口頭告訴職工,是無效的。員工不需要遵守口頭的規定,只需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戶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基於以上法條分析得知,曠工並非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且通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未有與曠工相關的條文規定和表述。只是散見於《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辭退法定事由)“(五)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處分的情形)“(七)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如果單位有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法單位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是因嚴重違反制度而辭退員工,用人單位也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通知被辭退,也是無效的。

曠工被辭退不能隨意扣工資

法律有明文規定工資的計算方式,如果員工曠工不來工作,只能扣除其曠工的那幾天的工資,不能扣除全部工資,也不能扣除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員工付出了勞動,則應當計算其工作時間的工資。

工資的計算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3、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 月=21.75天。

勞動者如果曠工,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爲:(21.75天—曠工天數)x日工資。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勞動合同當中約定,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是可以的,至於具體的幾天,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並且在合同當中約定的,除此之外,曠工被辭退之後是不能夠隨意扣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