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工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工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新勞動合同法工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員工工資具體包括了哪些?

職工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1989年9月30日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件工資;

2、獎金;

3、計時工資;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員工工資外收入包括哪些?

職工工資外收入是指職工在工資總額以外從本單位內及單位外得到的各種現實和實物。職工工資外收入主要包括:

1、保險福利費用:指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以外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的勞動保險和保險福利。包括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實行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療費等。

2、勞動保護費用:指職工從單位得到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劑、清涼飲料、夏季冷飲費等等。

3、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運動員名次獎、稿費、講課費、第二職業收入等。

4、實物折款:指職工個人從單位內外得到的,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和保險福利費用的各種實物折款。

5、財產性收入:包括職工個人從銀行和企業獲得的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紅等。

6、轉移性收入:包括職工從職工以外其他階層人員中得到的贈送收入、親友搭夥費、遺產收入、捐贈收入等。

7、其他收入:包括實行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職工誤餐補貼、出國人員治裝費、出差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等。

到目前爲止,同工同酬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應該說在民營企業當中,比如都是銷售崗位,銷售崗位的基本工資肯定都是一樣的,公司在制定基本工資的時候沒有上限,下限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實際上影響到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的,關鍵在於職工個人的表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