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哺乳期過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哺乳期過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其實職場女性所面臨的社會競爭壓力也真的是普遍都高於男性的,很多職場正處於上升階段的女性甚至連懷孕的這件事情都不能夠輕而易舉的決定。因爲女職工在生完孩子以後還要有一個較長的哺乳期,哺乳期是用來哺乳孩子,並且恢復女職工的身體狀況的。下面小編特地給大家介紹的內容是勞動合同法哺乳期過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哺乳期過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失職舞弊、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外,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特別提示:

1、勞動合同順延,一般無須另行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不應當變更合同條款,勞動者也不應當拒絕用人單位按原條款提出的續簽要求。

2、僅僅由於勞動合同順延導致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不得作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三、終止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問題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爲本身也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爲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爲辦理。透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禍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爲,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應該有很多都是在哺乳期還沒有到時間的情況,勞動合同就到期了,但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哺乳期到期了以後,公司當然可以根據具體的狀況跟女職工在協商勞動合同續簽的這件事情,當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長了,不代表着哺乳期過後就不需要解決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