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一些職工,尤其是對於女職工來說,在月懷孕期間,有的時候不能夠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那麼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是什麼?根據國家的規定,除非是犯有重大的行爲錯誤上才需要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在懷孕期間的婦女職工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詳細的往下看。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是什麼?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除勞動者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特別不能以女職工懷孕、生產和哺乳爲由解聘女職工。而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上夜班、工資問題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第7條規定:“所謂夜班勞動,係指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

所以我們在瞭解了官本篇文章之後,就能夠更應該認識到,關於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對於公司的關係是怎樣的,其實更多的我們應該是強調對於女性職工的一種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