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社保繳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社保繳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社保繳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社保繳納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

二、社會保險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透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透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爲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爲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爲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並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爲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透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總的來說,交納社會保險並不是公司給職工提供的福利,而是公司應盡義務。不過,在繳納社會保險的過程中,只有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保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其他的像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保費是勞資雙方共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