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出版社與作者籤什麼合同?

出版合同

在我國出版社與作者籤什麼合同?

出版社與作者書簽訂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爲出版社是給作者提供的平臺而強制作者簽下了不利於自己的合同,而且作者寫的書是有專門的著作權利而不能任由出版社隨便更改其名稱而產生了侵權的現象,同時作者對自己寫的書是可以將自己的名字標註其中的。

出版社與作者書籤訂合同需要注意的有如下:

1、“霸王”條款

出版社與作者是平等合作的關係,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多年來形成了一種“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於出版社,他們透過多種途徑,四處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問世,這時出版社的編輯便處於一個掌握主動權的居高臨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簽訂合同時,更多地要求作者怎麼樣,而忽略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和作者應該享有的權利,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的權利”的規定,因此很可能成爲無效合同。

2、合同中的作品名稱與實際書名不一致

一般情況,出書前較長一段時間雙方就簽訂了出版合同,待發稿、付印時,發現原書名中改幾個字更爲貼切,更吸引人,結果造成出書後的書名與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稱不一致。這個合同實際上成了無效合同,待發生糾紛時,麻煩就大了。因此,在更換書名時,一定不要忘記重籤合同。

3、作品內容侵權問題

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合同時,有些編輯不認真審讀書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內容,認爲只要與作者簽訂了合同,合同中規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就不會有什麼問題;而一旦出現版權糾紛,由作者負責,與出版社無關,這完全是錯誤的。

事實上,不論是否與作者簽訂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權內容,出版社是脫不了干係的,而且出版者應負主要責任。所以,出版者在與作者簽訂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審查書稿,確認沒有侵權內容,符合出版質量要求時再籤合同。

4、合同簽字人的代表性問題

必要時出版者有權驗證著作權人身份。對於合作作品的多個作者,還要考慮簽字人的代表性問題,最好有其他作者的授權書,這樣就能有效避免版權糾紛。

5、作者署名問題

署名權是作者的主要權利。在一書多位作者或彙編類作品中署名權是個很敏感的問題,誰先誰後,署誰不署誰,都容易產生爭議。因此,在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中應將其署名方式確定下來,封面署名是誰,是單位名稱,是主編,還是其他,多個作者署名順序怎樣,都要在合同中體現出來,這樣可以避免將來的爭議。而有些編輯往往忽略這一條,認爲只要在合同中提到“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方式”就可以了,這是不夠嚴謹的,作者之間產生爭議是說不清的,這一點做編輯的一定要注意。

出版合同的簽署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應引起足夠的重視,能夠簽訂一份準確規範、權利義務清楚的出版合同,對著作權人與出版者來說就是一個良好合作的開端,每一位責任編輯都應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認真對待出版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