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買賣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音“地”);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爲,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買賣合同內容不明確怎麼辦

買賣合同,作爲一種法律文書,雙方在簽訂時,都應全面考慮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其內容應做到具體、詳盡、精闢,但是,在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明確的條款,《民法典》對此作了補救規定: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有;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點交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買賣合同簽訂就是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正常情況下,買賣合同是有一些必須要具備的條款,比如說標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