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主要條款又有哪些?相信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太瞭解,用人單位給了一份勞動合同,隨便看兩眼也就簽了字,這樣是對勞動者自己權益的放棄。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都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首先,您應確定原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了自動續約條款。若未作出約定,那麼,自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爲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勞動單位建立工作關係時,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就是爲了保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兩者的行爲,保障雙方的利益。因此,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好對應的薪資範圍、工作哦範圍、紀律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