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簽訂合同想退房,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剛剛簽訂合同想退房,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剛剛簽訂合同想退房,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已經簽署了預售房屋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如果綠地已經蓋章了的話,你們合同就成立並生效了,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現在是你本人要違約,在賣方沒有過錯且你本人又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你當然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什麼,合同中在逾期付款的條款中會有明確的約定,30天內一般就是付違約金,30天外一般是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你賠償違約金(你可以算一下違約金多少)。

還有就是應該看看合同補充協議中是否有約定說你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合同會約定合同總價款的10%)。

二、從目前的法律規定與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1、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購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能證明該條件成立,若購房者在與開發商協商難以達成共識時,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2、法定條件,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購房合同義務的,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總之,綜合起來出現下列情況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形。在購房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要約定開發商交房的時間以及在超過約定期限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開發商與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時間後,購房者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此時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發出催告通知,如果開發商超過3個月還不履行交房義務,購房者就可以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退房。

(2)開發商在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在規定的期限內開發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前面曾經提到過,開發商在預售房屋的時候,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尤其是要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就對外預售房屋屬於違規操作,其與購房者簽署的購房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對於無效的購房合同,應當恢復原狀,即購房者應當騰空房屋或者與開發商解除期房合同,開發商應當將購房者交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還給購房者。上述情況不包括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形。

(3)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從實踐上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①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是房屋爲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②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在實際中法院支援的並不多,主要因爲購房者對開發商存有欺詐的故意與欺詐事實的舉證比較困難。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儘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爲文字並予以簽章認可。

(4)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規劃,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和朝向,影響購房者居住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開發商在經過規劃部門批准和設計單位同意變更設計的情況下,應當書面通知購房者,告知變更設計規劃的事實。如果變更設計規劃影響到房屋的質量或使用功能的,購房者是有退房的權利的。開發商此時應當向購房者返還購房款,並且支付利息。

(5)無法得到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一般的情況下,都在購房合同中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有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管理部門審覈,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房者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的,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購房者未能取得銀行商業貸款,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即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開發商也應當將購房者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予以返還。

(6)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超過一年以上仍然無法得到產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並且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另外,由於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範,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者入住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對此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並讓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7)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2)項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a)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如果開發商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購房人是不能要求退房的,如果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但在實踐中,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者很少會去選擇退房,此時選擇開發商承擔法定賠償責任會對購房者更有利,更何況是在房價上漲幅度較大的時期。

(8)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目前北京房地產市場較少發生,但在外地房地產市場,開發商承建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時有發生。若出現上述情況,開發商是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的,亦無法按約定的交房時間向購房者交付房屋。此時,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9)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也會得到支援的。但是,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空氣質量的或房內噪聲大,影響購房者身體健康和居住的情況等。

(10)開發商把出售的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將房屋又出賣給第三人。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將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後,又將房子抵押給他人,或直接將房屋又出售給第三人,購房者在查明情況屬實後,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且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以及違約責任。

以上就爲大家解決了剛剛簽訂合同想退房,違約金方面的問題,如果賣方無過錯的話,主要還是看合同上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實際上,購房者可以提前和開發商約定好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這樣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