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辦理流程是什麼?

一、集體合同辦理流程是什麼?

集體合同辦理流程是什麼?

1、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 人,並確定1名首席代表。

2、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後,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3、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透過。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2/3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全體職工代表或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才能透過。

4、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透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5、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體人員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佈。

二、集體合同的效力範圍是怎麼樣的

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於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三、集體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6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協商解決是處理履行集體合同爭議的必用方式和必經程序。由工會出面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避免單個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能夠與用人單位更平等、更有效地進行協商。工會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並對之前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代表全體職工,將履行集體合同的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工會可以透過仲裁或者起訴的方式去解決合同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簽有集體合同,仍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如果後期發生了矛盾糾紛的,也是需要基於集體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