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中的留置權是怎麼規定的
行紀合同中留置權的規定是,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除了留置權還有哪些權利
(1)請求報酬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
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爲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
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爲買受人或出賣人。
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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