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已經交付能否撤銷合同
買賣交易完成後,如果合同有可撤銷情形的,當事人在撤銷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分爲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1、客觀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者負擔增加的行爲,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
2、主觀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爲爲無償行爲,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爲爲有償行爲,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合同完成交易後,如果買賣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在撤銷權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後自始至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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