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