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具體爲: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爲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爲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爲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