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合同各方可協議約定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沒有約定的,應當及時檢驗。檢驗期間約定過短的,應當視爲對數量及外觀的檢驗,對於內部質量問題,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本身有質保期的,以質保期爲準,質保期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爲準。對於質量異議的提出,建議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對方,保留好書面證據,異議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