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質量及異議期限應如何約定

標的物質量及異議期限應如何約定
一份完善的合同應當對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和質量的異議期限進行約定,對於質量標準,可以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爲依據,並在合同中註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當事人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量要求,亦可先製作樣品,以樣品標準爲履約標準,並對樣品進行封存。合同沒有約定質量標準的,可以參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分則各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
對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合同各方可協議約定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沒有約定的,應當及時檢驗。檢驗期間約定過短的,應當視爲對數量及外觀的檢驗,對於內部質量問題,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本身有質保期的,以質保期爲準,質保期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爲準。對於質量異議的提出,建議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對方,保留好書面證據,異議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