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什麼?

一、 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什麼?

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什麼?

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於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損害事實是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關於損失的範圍,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同樣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締約過錯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可能造成的損失。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爲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2.另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自締約人雙方爲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或稱附隨義務),包括協助、通知、照顧、保護、保密等義務。它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這裏的過錯是指行爲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

對於締約過失行爲的認定在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爲而導致了合同或者約定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那麼是不僅需要承擔規定的賠償責任的,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違法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