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所以因消防手續問題解除租賃合同的,不算是違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