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什麼權利

合同的解除是什麼權利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同解除權分爲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一)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既可約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約定由雙方享有,既可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另外訂立一個合同約定。只有當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才能行使解除權,但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發生,並不導致合同的自動解除,合同必須由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才能解除,也即在發生了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只有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權利義務才得以終止。
(二)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是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