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出來的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爲有效的打印簽名: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