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

所謂定金,是指在標的物因債權人的原因不能交付給債權人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給保管機構以消除債務的制度。存款和取款按下列程序辦理:債務人應當向寄存人保管人提出存款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定金的標的物的基本內容、標的物的種類和數量、受款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道受款人是誰的理由。

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

1.債務人還應當提交有關債務證據,證明存單上載明的存款確實是其債務的標的物,並應當提交債權人遲延或者不能向債權人支付的有關證據。債務人提出的存款申請和有關證據保全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應當予以保全。

2.債務人提交定金。債務人的保管請求,應當經寄存人審查後,向保管人或者指定的託管人提出,由寄存人保管並妥善保管。

3.保管機構向債務人簽發存款憑證。

存單與清算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債權人接受定金。債務人存入時,應當附送存款通知書。存款後,應當將存款通知書送達債權人。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條規定:“保管人逾期不提存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合理期限內未提存的,可以催告託管人提存。”

《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規定,保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管倉儲物:

(一)託管人催告倉單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內支取倉儲物;

(二)倉單持有人無正當理由進倉儲存的,超過儲存期限不提取;

(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取款手續。寄存人違反法定條件的,寄存人撤回寄存是違法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