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一、買賣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買賣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一)、物權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爲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

2、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爲依據取得物權。

(二)、包含內容不同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收益、添附。

2、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特定繼受取得,概括繼受取得。

中國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勞動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無主物、失散的飼養動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稅收。

(三)、繼受取得依據:

1、買賣合同: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透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2、 贈與、互易: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3、繼承遺產: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4、接受遺贈: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爲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透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6、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前者包括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佔、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人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徵收等行爲。

7、繼受取得一般透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爲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爲依據。

8、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佔、生產、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決、公用徵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

9、繼受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屬於繼受取得。

綜上所述,原始取得包括先佔,生產,收取的孳息,沒收的財產等,繼受所得一般透過民事法律行爲實施取得,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其取得權是原來沒有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所有權和意志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