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
繼承是繼受取得,繼受取得的方式包括:
1、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透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2、 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3、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4、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爲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5 、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透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制取得等。
二、法定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是最常見的取得所有物權的方法,不過,對於繼承人來講,繼承了不動產之後如果沒有抓緊時間辦理過戶的,在法律層面上來講,也不算真正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繼承的遺產如果是非法的,繼承行爲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