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方式是什麼?

一、區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方式是什麼?

區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方式是什麼?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佔、生產、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決、公用徵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屬於繼受取得。

簡單來講就是要看,獲得的這個所有權是從他人那取得的,還是自己就享有的。是從他人那來的,就是繼受取得;是基於法律規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爲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佔、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爲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爲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爲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

這兩種取得方式的根本區別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合意。

二、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根據《物權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爲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勞動生產、先佔、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現介紹其中主要的幾種取得方式:

1、先佔

先佔指因事實行爲而取得動產所有權。構成先佔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先佔的標的物須爲無主物。拋棄物屬於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屬於無主物。(2)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佔有的物。(3)須有依所有意思佔有標的物的行爲。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於他物之中的動產。埋藏物分爲兩種類型:(1)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後,其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在恢復原狀於事實上不可能或者於經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5、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物的佔有人,在不法將物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透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裏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承認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爲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爲取得和法律行爲以外的事實取得兩大類。具體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透過買賣、贈與等合同行爲使得所有權發生移轉。此處取得所有權的行爲屬於繼受取得。

2、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接受遺贈

公民、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爲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我國的所有權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在轉移和獲得所有權是隻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來實現的,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權利而是透過法律直接獲得的物權,而繼受取得是透過他人的權利和以爲來獲取的物權,無論是哪一種所有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和需求將所有權進行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