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條款有哪些?

一、合同法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條款有哪些?

合同法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條款有哪些?

1.規定一些強制性規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結果.是否訂立合同是當事人的一項自由權利.任何個人和機關都不得干預。國家爲了實現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合同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體方法之一,就是規定一些強制性規範.禁止當事人排斥這些規範的適用。爲了限制壟斷,平抑物價.保護正當競爭,國家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當事人涉及締結這類合同予以限制。再如《合同法》對供水電合同的限制等。

2。對合同締結的限制。強制訂立某些種類的合同.限制和剝奪了某些合同當事人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和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絕訂立此類合同.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第三十八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在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合同法》中還有其他的一些類似的規定.這裏不再一一列舉。這些規定表明,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要約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即強制訂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3.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使合同自由原則得到進一步矯正。一般來講,合同自由原則是以個人爲本位.而誠實信用原則則是以社會爲本位.追求平衡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強調人們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前提下實現自身的最大利益,對合同自由原則起到了引導和限制作用。這一原則貫穿於整個合同法》當中.並賦予了十分豐富的內容。在誠實信用原則下,當事人不僅要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而且還要履行隨着合同的進展而產生的附隨義務。這些義務並非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作爲合同當事人又必須履行,因爲這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誠實信用原則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突破。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附隨義務制度.但其附隨義務所表現的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等已分別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二條做出了規定。這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和約束。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合同法中對於自由的條款也給出了許多的限制,而且這種條款也必須要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確立,而且在確定了之後就要履行自己的責任,不僅要以誠信對待,而且在責任方面也要法的承擔,這樣也避免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