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違法建築設定抵押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法定程序確認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

以違法建築設定抵押的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