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對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可以這樣處理:
1、有權人可以行使追認權,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爲確定有效的合同,追認權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律賦予相對人兩項權利,即催告權與撤銷權。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要求追認權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該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認權人對催告過期不作答覆,則視爲拒絕追認。所謂撤銷,是指相對人在追認權人對合同未予追認前消滅該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對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