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是怎樣的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是怎樣的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爲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透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爲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爲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