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

怎麼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爲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透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爲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爲合同履行地。
(三)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