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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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

對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說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爲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於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覆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如果關於合同問題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那麼合同當中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就按照約定來進行,但是這種約定的話是不能夠跨越層級的,否則的話這種約定是違法無效的,還是按照合同的履行地點來進行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