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還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夫妻一方可以代簽合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基於善意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合同對夫妻雙方有效。但是收養協議、離婚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牽涉到人身性質的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不能由夫妻一方代簽。也就是說即使是夫妻一方也不行。因此關於夫妻代簽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衡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