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爲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爲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爲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爲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爲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處理,而且在抗辯的期間就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如果只存在有單方的債務那麼此條款就不能進行適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