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什麼要求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合同的參加者,是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什麼要求

(一)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並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於保險人在法律上的資格,各國保險法都有嚴格規定。一般來說,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查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七十條、第九十一條,又從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條件與程序、保險公司的變更、保險公司的經營、保險公司的整頓、接管與破產六個方面對保險公司作了具體規定。在國際上,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就法律規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就經濟條件而言,投保人必須具有交付保險費的能力;就特殊條件而言,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有不同的具體規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須年滿18歲或年滿16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且無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