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基本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基本當事人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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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非基本當事人

1.被背書人,是指受讓票據後取得票據權利者,在票據簽發時與票據無關,透過被背書受讓成爲匯票權利人,背書受讓包括背書轉讓、背書質押、背書貼現等三種方式,被背書人可作爲背書人再次轉讓匯票,轉讓後便喪失權利人的地位,並且成爲新的連帶債務人,在匯票得到付款之前須準備承受持票人的追索。2.保證人,是指爲了保證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能夠得到付款,而承擔擔保付款的連帶責任者,在簽發票據時作保證人是爲出票人作擔保,在承兌時作保證人是爲承兌人作擔保,(這兩種保證都是爲主債務人所作的保證),在背書環節作保證人是爲背書人作擔保,保證人在票據上不記載被保證人時視爲對主債務人作保證。由於保證人是在出票後加盟,所以成爲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