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與承諾是什麼

合同要約與承諾是什麼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希望別人簽約而發出合同: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
3、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
1、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約,並在規定的期限到達要約人;
2、不得附條件;
3、受要約人拒絕、期滿未承諾、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
4、如果承諾生效同時合同成立。
三、要約承諾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爲,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爲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雙方的協商過程,在法律上一般分爲要約和承諾。
2、現代社會隨着經濟發展的日益複雜化,合同訂立的時空都在擴大,以要約承諾制度的有關規定爲基礎判斷合同成立與否、進而分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就愈顯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