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定跨國專利使用方式

什麼是專利

合同規定跨國專利使用方式

專利,狹義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在現代一般是指由政府部門或相關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記載發明創造的檔案。申請後的檔案會在一定期限內產生一種法律狀態,使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我國專利一般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專利具有排他性、區域性、時間性,即是指在專利有效期和法律管轄範圍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實施其專利。其中,根據專利的區域性可知,專利權有一定區域範圍限制,只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個別國家承認他國專利權等特殊情況外,通常情況下發明創造的東西在哪個國家申請的專利,就由申請專利所在的國家授予專利權,並且其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有效,而不受他國法律的約束,同時他國也不承擔相應保護義務。所以,若想使同一發明獲得多國法律保護,即需可同時申請多國專利。

專利如何跨國適用

對於跨國專利的使用,可透過專利出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相關國際專利技術許可合同實現。合同中需要說明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出讓方也同意授予受讓方相關的權利義務。同時合同中還需要有關專利的權利範圍,以及相關內容,和提供的相關資料,需包括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具體資訊。然後,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和範圍,合同中需註明相應的計算價格及支付要求、資料交付改進等條件。此外,合同需說明侵權和保證、爭議的解決、合同生效條件和其他雙方協商的內容。

除了相應的概念、合同條款明晰,我國企業簽訂國際專利許可合同時還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問題。企業在簽訂合同前要學會用專利文獻來防範風險;也應明白專利侵權條款中劃分責任的重要性,提前防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