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可以解除嗎

合同未履行可以解除嗎
合同未履行,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解除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未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想解除合同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訂立解除合同協議;合同未履行之前,若出現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