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解除合同 再領補償金嗎

在勞動者與勞動者僱傭單位準備簽署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在法律認定範圍內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人就會問是先簽解除合同再領補償金嗎?他們擔心簽署對於自己不利的協議,但又怕拿不到補償金。那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您解惑。

先簽解除合同 再領補償金嗎

一、先簽解除合同再領補償金嗎

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簽字不是領取補償金的前提,兩者無直接聯繫,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通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會先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包含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金額等內容。  

二、《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先簽解除合同再領補償金嗎?這個問題是一個僞命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要求或者脅迫勞動者做出先簽解除合同再領補償金的行爲,已經觸犯法律了。勞動法規定在簽署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並在15日內轉移資料完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