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跟賠償金能同時索要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跟賠償金能同時索要嗎?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跟賠償金能同時索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爲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爲,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而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都是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係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關係時,也是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可以透過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