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由誰作廢

合同應該由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作廢。合同作廢是指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應該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或者依法解除,所以合同應該由合同當事人作廢。合同作廢的方式有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協議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由誰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