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有什麼區別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議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它不以接觸前的存在爲必要,解除行爲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一,稱之爲“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同時保留給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在於:(1)約定解除是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的結果,是一種單方行爲,須以約定解除權的存在爲前提;而協議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是一種雙方行爲,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前提;(2)約定解除的行使往往是一方當事人違約的結果;而協議解除不以一方違約爲前提,在沒有違約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亦可協商解除合同;(3)約定解除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協議解除的效力完全聽人由當事人的意願,法律不干預也沒有必要干預;(4)約定解除的行使導致合同消滅;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關係代替原來舊的合同關係,是對相互權利、義務的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5)從約定的時間來看,約定解除是一種事先約定,而協議解除是一種事後約定。綜上所述,約定解除不同於協議解除,它本質上是一種單方解除行爲。

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有什麼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