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有哪些區別

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任意解除是事後約定的解除,它是當事人根據已經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而決定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是事前約定的解除,它僅在合同中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權出現時發生。
第二、任意解除是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導致合同的解除;約定解除不一定導致真正的解除合同,因爲解除合同的條件不一定成就,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
第三、任意解除並非一定要存在一方違約,只要雙方當事人願意,都可以解除合同;約定解除往往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
第四、任意解除是雙方解除,這種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約定解除一般是單方解除,因爲行使解除權的常常是一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有哪些區別